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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政办〔2017〕29号关于印发建安区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八个方案的通知
】作者:admin2  来源:建安区人民政府   时间:2017-09-06 11:14:04  浏览 人次

    

建安政办〔201729

 

 

建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安区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

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八个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区各金融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建安区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建安区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建安区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建安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建安区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建安区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暂行)》、《建安区农户信用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暂行)》、《建安区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824

 

 

 

 

 

 

 

 

 

 

 

 

 

 

 

 

 

建安区扶贫小额信贷

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豫扶贫办〔201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和《中共建安区委 建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建安区2017年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安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助推全区脱贫攻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为扶持对象,以提高贫困户贷款获贷率为目标,按照“政银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原则,围绕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助力建安区产业经济发展,促进贫困户收入增加,实现稳定脱贫。

二、重点投向

(一)贫困户。即有就业创业潜质、有贷款意愿、有一定技能素质和有较强信用意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带贫企业。即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鼓励企业依托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通过“公司带贫困户”“基地带贫困户”“公司加基地带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模式,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直接参与产业发展,提升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带贫企业的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企贷企还,严禁将贷款风险转嫁给贫困户。对自身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强、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参照带贫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贫困户直接贷款。贫困户自愿申报;区、乡(镇)、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审核公示,参与银行按程序批量审批,政府性担保机构同步跟进,区、乡(镇)、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配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贷后管理。

(二)带贫企业贷款。带贫企业自愿申报,区、乡(镇)、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审核公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联合授信,扶贫办负责签订“政府、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贫企业、贫困户”四方带贫协议,参与机构联合实施贷后管理。

四、支持政策

(一)扩大银行信贷规模。突出银行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许都农商行以及其他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邮储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等驻区各银行利用自有贷款额度作为资金来源,加大对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

(二)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的贷款利率参照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带贫企业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确定;政府性担保机构对贫困户免收担保费,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按每年1%收取担保费。

(三)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三位一体”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要分比例承担信贷风险,政府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风险比例为50%,担保机构承担风险比例为40%,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比例为10%

(四)实行财政贴息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区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带贫标准的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每贷款2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区财政按照每年2%进行贴息。凡已享受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借款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五)建立担保费补助机制。对贫困户贷款,区财政部门对同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每年1.5%的担保费率给予补助;对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每年0.5%的担保费率给予补助。

(六)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1.设立区级风险补偿金。统筹相关资金设立风险补偿金,并列入区级财政预算,按约定比例分担实际发生的风险。区财政根据脱贫攻坚的需要,注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2.设立风险代偿补偿金。区财政设立一定规模的风险代偿补偿金,并以此为限分别对政府性担保机构所发生的代偿给予补偿。

1)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实际发生的代偿,首先使用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所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抵扣代偿,不足部分在风险代偿补偿金限额内给予补偿。

2)对带贫企业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实际发生的代偿,首先使用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所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抵扣代偿,不足部分在风险代偿补偿金限额内给予一定补偿。

五、体系建设

(一)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区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为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目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农户信用意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三)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风险共担机制,分散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四)建立产业支撑体系。按照绿色、高效、生态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确定适合当地发展需求的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针对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建立产业支撑体系,以产业发展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区政府建立由区扶贫办牵头,区财政局、金融办、人行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区财政综合运用产业基金、相关支农补贴等涉农资金政策,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地方产业发展;支持区级投融资机构以股权、基金等投资方式参与产业扶贫,支持带贫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带贫企业到主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励。

(三)明确各方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沟通衔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和推进工作。

1.区政府。建立“四个体系”;组织乡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协助金融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并将贷款回收情况纳入乡镇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落实区级风险补偿、贴息和保费补贴资金等。

2.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区农业银行、区邮储银行、许都农商行三家扶贫小额信贷主办机构,细化工作责任,健全考核机制,整合优势资源,努力扩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规模,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的主渠道作用;其他商业银行要按照区人行的分工安排,积极开展扶贫贷款工作。

3.区扶贫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推进工作的督促指导,结合扶贫督导工作,牵头建立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月报告和推进督办机制,针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牵头制定带贫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配合区人行完善扶贫贷款统计报告制度。

4.区金融办。充分发挥协调和服务职能作用,组织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不断研究完善信用评价、贷款投放、贷后管理、风险防控机制,总结宣传推广各金融机构好的经验做法,会同区扶贫办等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专项培训工作。会同区人行、区扶贫办完善扶贫小额贷款统计报告制度。

5.区财政局。及时筹措资金,建立合理规模的风险补偿资金池。负责建立风险分担、政府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贴息机制;综合运用现代农业发展基金、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等财政专项资金,对获得扶贫小额贷款的带贫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6.区人行。积极争取扶贫再贷款规模,运用再贴现、差异化监管等工具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信贷资源向当地倾斜。牵头负责信用评价、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推广运用和运行维护工作。加强与发改委、扶贫办、财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规划信息,指导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梳理精准扶贫项目信贷需求,支持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扶贫信贷规模。建立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贷款的考核机制,会同区扶贫办监督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贷款利率政策落实。完善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

7.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创新担保业务模式和产品,加强贷款项目监管,提高担保服务能力。坚持政策性定位,服务对象聚焦贫困户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担保业务;配合区扶贫办制定带贫农业企业认定标准。

(四)开展考核评价。区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驻区各金融机构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区扶贫办牵头组织在全区广泛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宣传动员,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创业脱贫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的良好氛围,形成“扶贫先扶志、扶贫不扶懒”的鲜明导向。

建安区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

工作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加大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力度,积极探索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新模式,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如期实现脱贫攻坚任务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有效整合“政、银、担、保、投”等各类资源,加大信用体系建设、盘活农村生产要素、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行“信用+信贷”“支农再贷款+银行贷款+风险担保基金+保证保险”等信贷模式,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二、工作目标

推进全区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现有机构职能,区级设立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设立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设立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实行信息共享、协同办公、各司其职、三级联动,为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发挥组织保障作用。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区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1.组织架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分别由区政府金融办、扶贫办、人行的同志担任,其他人员由金融、扶贫、农业、人行、司法、相关银行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专人组成。

2.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金融扶贫有关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负责收集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申请,批转相应金融机构启动贷款流程,督导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办结时限完成。

3)负责区级风险补偿金设立和管理。

4)负责全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整合多部门信息资源,对全区农户和企业信用评级进行指导,建立完善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5)负责扶贫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的审核认定。

6)负责全区扶贫小额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处置等相关工作。

7)对全区金融扶贫服务站、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参与贷后管理。

8)受理扶贫小额信贷相关的投诉、回复。

9)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

1.组织架构。设主任一名,由乡镇政府扶贫负责人负责,设副主任二名,分别由乡镇扶贫办主任和驻该乡镇金融机构负责人担任,其他人员由扶贫、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专人组成。

2.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金融扶贫有关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收集整理辖区内贫困户和带贫企业贷款申请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及时上传至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3)收集、审核、整理村级金融服务部农户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实现农户信用信息共享。

4)配合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

5)对辖区内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

6)承办区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

1.组织架构。设主任一名,由村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乡镇包村负责人、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组成,每村至少五人以上。

2.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金融扶贫有关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收集整理农户贷款申请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及时上传至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

3)采集、整理本村农户基础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4)组织开展扶贫政策宣传活动。

5)配合县、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做好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等相关工作。

6)承办区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和乡金融扶贫服务站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乡级政府和村委会对辖区内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结合工作需要,抽调人员专职从事金融扶贫服务工作。

(二)经费支持。由区政府统筹,为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提供固定办公场所,保障区、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的日常办公经费。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经费在村级经费中统筹安排。

(三)考核机制。建立专门的金融扶贫服务评价奖惩机制,对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和人员进行考核,定期对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评估,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对工作人员评价结果反馈原工作单位,作为考核、晋级的主要依据。

建安区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方案(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农村信用环境,培育区域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村居民增收创收,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助力脱贫攻坚,结合我区实际,就全区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政府统筹推动,积极推进河南省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重点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等的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和应用机制,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解决农村“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逐步在全区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构建政府主导、人行牵头的组织领导机制。由区人行牵头,依托全区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建立区、乡、村三级共同推进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及时采集信息,构建信息跨部门采集、更新长效机制。区政府成立信息采集指导小组,构建信息跨部门采集、更新长效机制,指导推动全区信息采集工作。各乡镇政府成立实施小组,各行政村要明确一名乡镇班子成员具体分包负责。各行政村要成立具体的采集小组,会同金融机构进行入户调查,共同做好信息采集工作。要优先完成贫困村、贫困户信息采集,可以同步完成非贫困户的信息采集。按照“谁采集、谁报送、谁负责”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全区要做好河南省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区人行要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三好三强”(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三有三无”(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习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的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为主要内容,细化信息采集指标和评定标准,制定“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办法。按照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及动态管理原则评定“信用户”,同时做好评级结果公示工作,农户对结果有异议并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申请重新评级。“信用户”占比达到一定标准的行政村可评定为“信用村”,“信用村”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乡镇可评为“信用乡镇”。

(四)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要坚持信用与信贷相结合,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贷款决策程序,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确定信贷准入、信贷额度及利率水平,信用户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两免一贴”政策。一是各金融机构要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给予授信额度及利率优惠,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主动服务。二是充分发挥人行“支农”“扶贫”“支小”再贷款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信用等级高的农户发放小额无担保、无抵押信用贷款,实现有信用就有贷款的正向激励。 

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户、失信企业拒绝给予授信或提高授信条件,并在享受扶贫等领域优惠政策方面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开展建设情况督查,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巩固建设成果,确保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加强宣传引导。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以金融扶贫和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带贫企业的信用意识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广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宣传活动,形成政府推动、社会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三)加强监测考核。一是做好沟通,及时解决在信用评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并及时推广。二是加强对信用评级的监测管理,确保信用村建设真正取得实效,以金融机构放款数据和贫困户的现实体验为依据,树立典型,倾斜资源,让利于贫困户。三是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全区全年脱贫攻坚的重要考核内容。对作风实、行动快、效果好的乡、村在评先评优上优先考虑,对工作拖沓、消极应付,影响全区信用体系建设的乡、村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乡、村主要领导责任。

 


建安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工作方案(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农村金融环境,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就全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区、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有关区直部门、乡镇政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的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建立风险化解、分散、处置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准入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准入条件。在区政府组织开展的信用评定中获得A()以上、以产业发展实现脱贫、符合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贫困户。

  2.带贫企业准入条件。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具体认定标准由区扶贫办另行制定。

  (二)加强贷前审查。贫困户、带贫企业自愿申报,区、乡(镇)、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受理、审核、公示、推荐;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各自制度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授信。

  (三)联合贷后管理。区、乡(镇)、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发现有弄虚作假、改变贷款用途、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等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通报各方;相关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四)严控资金用途。贷款发放后,合作各方要密切关注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对带贫企业大额信贷(农民合作社50万元〔含〕以上,带贫企业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管理由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区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负责按以下流程严格监管:

  1.贷款手续办结后,带贫企业根据已经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向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交项目总体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资金用途类别等)

  2.带贫企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次向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土地流转手续、支付地租证明、交易合同、劳务支出费用、资金流水明细、财务报表等)

  3.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通知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办理贷款资金转账或提取等手续。

  4.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区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了解借款主体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5.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若发现带贫企业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约定的贷款用途,要及时预警,并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违规,有权要求带贫企业限期归还并会同区、乡(镇)、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清收。

  (五)建立风险化解机制。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区政府逐步建立扶贫贷款临时周转金制度,为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主体续贷提供帮助。

  (六)建立风险分散和处置机制。缓冲期结束后借款主体仍无法偿还的贷款,由区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比例分担。

  建档立卡贫困户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乡(镇)、村两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协助。带贫企业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区、乡(镇)、村三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积极配合,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具体实施方式由各方按协议执行。

  (七)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熔断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区政府、公安局、法院、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扶贫贷款清收小组,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二)监督机制。区金融办、扶贫办、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加强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监管。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带贫企业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建安区金融精准扶贫贷款

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精准扶贫实施意见(试行)》(许政办〔201730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739号)有关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金融撬动、产业支撑、风险可控”的原则,持续提升金融扶贫服务效能,积极促进政、银、企、担保、保险合作对接,引导信贷资金向有创业意愿、创业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的带贫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助推脱贫攻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使用

第一条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精准扶贫实施意见(试行)》(许政办〔201730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739号)的要求,区财政部门根据脱贫攻坚的需要,注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与许昌市财政注入的扶贫补偿基金(市级447万元)一并进行专户管理。

第二条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遵循公开透明、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三条  鼓励合作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要积极协调省、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为金融机构发放的精准扶贫贷款提供担保,区政府性担保机构参与精准扶贫贷款担保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自《合作协议》签订后,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或分批)拨付至合作担保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对合作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扶贫贷款风险补偿。

第五条  当借款主体出现借款逾期,区政府按照与合作金融、担保机构的约定履行相应风险补偿责任,由合作担保机构根据合作银行出具的《履行补偿责任通知书》,从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转入合作银行指定帐户,并向政府出具《资金扣划函》,按比例承担风险。

第六条  建立健全风险融断机制,对区域内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暂停发放扶贫贷款业务,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贷款损失进行法律追偿,直至新的风险防控机制出台后,再恢复担保、贷款业务,确保风险整体可控。

第七条  追偿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退还区补偿资金财政专户。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合作各方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承担。

第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接受审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金融办、扶贫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第九条  区级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实行定期对账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合作金融机构以公函形式将区级风险基金专户的账户余额对账单发送至区财政部门。   

第十条  若合作期满不再续签合作协议,合作担保机构收到合作银行出具的本业务模式下所有担保业务《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后,将区级风险基金扣除相应补偿支出和追偿费用后的余额,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建立三位一体的风险补偿机制

政府、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要分比例承担信贷风险,政府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风险比例为50%,担保机构承担风险比例为40%,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比例为10%

扶贫部门要配合金融机构对贷款的主体资格进行前置审核,做好协调服务,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章  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的发放

第十二条  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上级主管机构的要求,结合金融精准扶贫政策制定操作流程。带贫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贷款的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合作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区政府要按照《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建立政府主导、人行牵头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信息采集指导小组,指导推动当地信息采集工作。各乡镇、村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全程参与信息采集工作。各乡镇要做好河南省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区人行要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各乡镇要在920日前完成本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金融扶贫贷款发放准入条件

1.贫困户准入条件:

1)在金融部门组织开展的信用评定中获得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

2)从事区主导产业项目的农户。

3)符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农户。

2.对带贫企业贷款的基本要求:

1)具有规模化经营能力,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发展前景。

2)能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禀赋,贷款用于符合区域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政府签订带贫协议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3)符合合作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或农民合作社贷款条件。

4)在区政府组织开展的(纳税)信用评定中获得A级(含)以上的诚信(纳税)企业。

第十五条  金融精准扶贫贷款金额设定。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金额每户不超过5万元(含)。

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按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测算。

带贫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额度按存量贷款余额计算。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管理流程随贷随还。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5万元以内)金融机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利息由区财政部门全额补贴。对符合带贫标准的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每贷款2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金融机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区财政按照每年2%贴息。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其他资金需求,贷款利率按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凡享受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借款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第十八条  担保费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5万元以内)免收担保费,区财政部门对同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每年1.5%的担保费率给予补助;对符合带贫标准的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每贷款2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按照每年1%的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每年0.5%的担保费率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申请途径。

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申请可分为二种途径,由农户自行选择。

途径一: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承诺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区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向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推荐。

途径二:农户通过人民银行的普惠金融一网通手机微信平台的在线申请菜单上申请——收单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向区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向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推荐。

合作金融机构受理后按自身规定流程运行,对符合办贷条件的项目积极推进实施。

第二十条  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申请途径比照贫困户贷款申请途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核。合作金融机构对推荐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带贫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提出贷款受理意见,并协同担保机构入户调查。

第二十二条  贷款担保。合作担保机构按照内部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提出担保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合作金融机构与借款主体、合作担保机构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备案。合作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区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合作担保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贷款结清。合作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就上月已到期足额清偿的贷款向合作担保机构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第三章    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积极落实带贫要求,确保实现带贫效果。 

带贫标准: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每贷款2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实现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年脱贫标准(原则上带贫企业不低于10户,专业合作社不低于5户)。带贫方式:采取进场务工、合作经营、投资收益、订单农业等多种方式,实现带贫效果。

第二十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资金由带贫企业或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经营的形式集中使用的,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投入的资金,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贫困户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确保贫困户脱贫。未获得贷款资格的贫困户,由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其签订带贫协议,确保贫困户脱贫,符合带贫标准的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每贷款2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享受政府利息、担保费补贴。

扶贫贷款资金由合作金融机构、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产生效益、归还有保障,同时监督带贫协议的履行等,发现违规问题严厉处置,追回补贴。

第二十八条  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劳动用工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用工价格按当地标准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农业保险公司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等项目办理保险,保费由区财政支付或按农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精准扶贫贷款利息按季(月)由农户、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先行垫付,逐级审核上报后,由区财政直接拨付到户。

第三十一条  带贫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坚持“宽授信、宽启用、严管理、严惩戒”原则。合作金融机构若发现带贫农业经营主体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本地发展、没有用在全区主导产业相关项目上,或有涉嫌挪用贷款资金倾向及资金使用与项目实施方案不相符时,应及时预警,合作金融机构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有权要求带贫农业经营主体限期归还并会同区、乡、村三级金融服务机构组织清收。

第三十二条  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项目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脱贫工作标与激励

第三十三条  带贫工作必须达到长期效果,要求“带得动、扶得住、可持续”。贫困户农业综合补贴、低保收入、土地收益、合作经营收益和务工收入总和要大于当地脱贫目标。

鼓励贫困户在本村带贫企业中务工,从事力所能及的种植和养殖等务工服务,取得相应报酬。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要出台金融精准扶贫贷款激励机制,对工作绩效突出的政府部门、合作机构、带贫企业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强化组织、明确责任

第三十五条   健全完善金融扶贫服务体系。

健全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建设,为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发挥组织保障作用。同时,各乡镇要成立金融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工作的领导。

政府金融办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职能,负责制定和完善金融精准扶贫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考核评价。

扶贫部门负责金融信贷精准到村户、精准到项目、精准到企业,做好项目的前期筛选、推荐和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利息补贴、担保费补贴、保险费补贴等相关材料,做好贷款贴息、担保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按比例承担贷款风险。

合作金融机构按风险补偿金5-10倍的额度放大,对有贷款意向和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扶尽扶、应贷尽贷,鼓励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使用支农再贷款降低扶贫贷款成本。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对扶贫贷款形成的不良,严格落实尽职免责的工作要求,提高容忍度,进一步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担保机构以最优惠的费率,为贫困户参与的专业合作社、吸纳贫困户就业的企业给予担保支持。

保险机构负责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简化审批和赔付流程,为扶贫户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建安区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豫扶贫办〔20155号)和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结合我区银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考评许都农商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等驻区金融机构,根据其承担的扶贫小额信贷任务进行考评。

  第三条 考评工作由区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区扶贫办、区人行组成考评小组,按年度组织对各考评对象进行考评。

第四条 考评工作坚持“分类考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原则。根据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区分主要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包干贫困村的不同特点和脱贫任务等实际情况,分类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评。考评中突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四单”(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和分片包干责任制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及带动脱贫实际成效等方面。考评指标设置、考评过程及考评结果运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考评工作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机构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综合运用上级肯定、统计监测、走访调研、现场座谈、督导检查、机构自评等方式,全面掌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情况,作为评定履职尽责和工作成效情况的主要依据。考评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是否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单位经营管理内容;是否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扶贫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是否建立与金融精准扶贫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人员专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等。

  (二)健全制度情况。包括:是否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四单”制度,制定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专项扶贫信贷资源;是否制定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考评制度、尽职免责制度;是否制定专门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意见、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等;是否制定专门的金融精准扶贫授信管理办法。

  (三)评级授信情况。包括:是否加强与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的沟通协作,共同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逐户走访调查,完成入户调查任务;是否对接已核定贫困户的金融需求,“一户一档”建立贫困户金融服务档案等。

  (四)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是否将在本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扶贫开发、产业扶贫、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生产发展的信贷支持;投放规模是否与自身承担的扶贫任务相匹配,实现显著增长并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等;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可获得性和贫困户满意度是否持续改善;区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推荐的有贷款意愿贫困户的获贷率情况。

  (五)利率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发放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是否按照与当地政府签订的金融扶贫框架协议内容,对带贫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

  (六)网点覆盖情况。包括:是否积极扩大本地金融服务覆盖面,下沉或新设网点、机具,人员和经费等向贫困村倾斜;是否深入推进贫困村普惠金融发展,认真做好贫困村金融服务“村村通”工作等。

  (七)金融创新情况。包括:是否积极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等;是否推动设立扶贫小额信贷示范点,持续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

  (八)沟通协作情况。包括:是否对接扶贫部门,及时获取建档立卡贫困户底数等基本情况;是否配合区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建立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工作;是否与区政府签订金融扶贫框架协议等,推动协议落地并取得实质成效;主要责任银行是否发挥牵头行作用,主动加强与其他责任银行的沟通协作,组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九)信息报送情况。包括:是否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和扶贫开发项目贷款专项统计监测;是否及时总结宣传扶贫小额信贷推进中的良好做法、创新措施和经验成效;是否准确、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材料、数据报表等。

  (十)加分奖励情况。对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做出创新突破或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第六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总得分由各项考评指标评定得分(90%)和结构考评得分(10%)两项组成。结构考评由区扶贫办、区人行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优化金融服务、支持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情况,分别提出考评分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分为三个分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单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自评价报告及依据材料按照考评小组要求报送。

  第八条 每年2月底前,考评小组完成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的考评,考评结果报经区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九条 考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分别对应评分分值85分以上(含)、70分(含)—80分、50分(含)—70分、50分以下。

第十条 实行正向激励。根据考评结果评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表彰;对考评结果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严肃考评纪律。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反映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情况,对在年度考评中出现重大问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安区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表.doc

 

 

 

 

 

 

 

 

 

 

 

 

 

 

 


建安区农户信用贷款激励约束机制

实施办法(暂行)

 

为大力培育农户的信用意识,激励守信和严惩失信,加快推进金融助推脱贫攻坚,防范和降低农户信用贷款的风险,加大产业扶贫信贷资金投放,培育和建设良好的社会诚信风气,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诚实守信的农户,通过提升信用等级,扩大授信额度等措施给予激励,对于失信的农户通过降低信用等级,减少授信额度等措施给予必要惩戒,让守信者得实惠,让失信者受惩戒。同时将政府涉农补贴发放、扶贫资金投放、惠农项目实施等扶持政策与农户信用贷款还款情况挂钩;将扶贫再贷款资金运用、不良贷款核销、差异化监管、金融机构考核评级与主办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开展情况挂钩,强化激励和约束效能。

(二)普惠授信、全面覆盖。建立系统完善的农户信用档案,对农户进行信用信息录入和信用等级评定,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在此基础上创新开展“信贷+信用”,对评级符合条件的农户按照信用评级级别进行无条件授信,授信实行“一次授信、三年有效、随借随还、适时调整”原则,实现金融服务全面覆盖。

(三)多方联动、严控风险。注重政府、金融监管、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联动,共同研究制定信用贷款管理配套支持政策;注重发挥区、乡、村“三级联动”服务体系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共同推进农户信用贷款工作持续良性发展;注重加强贷前信用提示宣传、贷中用途管理和贷后违约追责,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四)注重普惠,银农共赢。参照国家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贷款年利率最高不超过6.75%(根据人民银行公布利率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注重发挥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差异化金融监管及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作用,降低农户信贷成本,并兼顾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发展。

二、激励办法

(一)农户:对于按照用途使用且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含本息,下同)的诚实守信的农户,给予必要的激励措施,增强其守信意识。

1.逐年增加其信用积分,并授予其“信用户”荣誉称号;

2.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守信者相应的激励措施,即当年贷款按要求使用并按期归还后,次年增加其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适当提高授信金额,利率适当下调;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其模范户、示范户、信用户等荣誉称号。次年信用贷款继续按要求使用和归还的,第三年在上次授信金额基础上再次扩大授信金额,在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依次类推。

(二)行政村:对本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工作开展管理好、农户信用贷款工作支持好、协助贷款收回效果好、金融宣传工作配合好,且本村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及以下的,由区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并授予该村“信用村”荣誉称号。

(三)乡镇:对本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工作开展管理好、所有行政村农户信用贷款工作支持好、协助贷款收回效果好、金融宣传工作配合好,且本乡镇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及以下的,由区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并授予该乡镇“信用乡镇”荣誉称号。

(四)金融机构:对农户信用贷款发放成效好、投放力度大(占各项贷款比例高)的金融机构,政府将实施相应的激励措施。

1.区政府在财政存款存放、业务开展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按年给予金融机构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2.区人民银行将在扶贫再贷款资金运用、不良贷款核销、差异化监管、金融机构评级等方面实施相应的奖励措施。

三、惩戒措施

(一)农户:对失信农户(含贫困农户)要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以促使其增强信用意识,提高失信成本。

1.农户当年没有按规定用途用款,或逾期归还、逾期不还贷款本息的,主办银行扣减信用积分并在授信金额、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必要惩戒,降低直至取消信用等级,同时对以下类型的农户可暂停其授信额度:(1)不及时归还借款,贷款逾期超70天或存在累计3次超过30天的逾期记录的;(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用贷款资金;或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的;(3)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发生以借款人为被告、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刑事审查程序的;(5)不配合主办金融机构贷后检查,拒绝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的。

2.将失信者拉入黑名单,评定为老赖户,5年内金融机构不再向其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提供授信。

3.5年内不再享受区、乡出台的各类政府补贴政策。

4.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扣划涉农补贴等资金对其贷款进行偿还。

(二)行政村:当全村贷款不良率超过7%时,全区所有金融机构有权停止对该村所有农户的新增授信,同时乡镇政府将追究该村“三委”责任并在全乡镇进行通报。

(三)乡镇:当乡镇超过5%,行政村贷款不良率超过7%时,金融机构有权停止对该乡镇所有农户的新增授信;同时区政府将追究该乡镇党政一把手责任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四)金融机构:对农户信用贷款发放成效不好、投放力度小的金融机构,政府将实施相应的制约措施。

1.对农户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小,占各项贷款比例低的银行机构,政府将在全区通报批评并抄报其上级行;

2.取消财政存款存放资格等优惠政策;

3.区人民银行将在扶贫再贷款资金运用、不良贷款核销、差异化监管、金融机构考评等方面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

 

 

 

 

 

 

 

 

 

 

 

 

 

 

 

 

 

 

 

 

建安区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建安区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变更、保存和评级管理,推动建安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行负责组建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承担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日常的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坚持以“政府牵头、人行指导、多方参与、信息共享”原则,指导辖区开展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与信用评级,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内容、信用评级办法及各指标权重设定等由区政府金融办、区人行、各金融机构等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根据《建安区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和《建安区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要求,建立多渠道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合理审慎进行信用评级,为辖区农户、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以自愿为原则,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当取得户主本人的书面授权。

第七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对象是常住建安区辖区内、具有本地区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从事农村生产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

第八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牵头负责,村(居)民委员会、扶贫办、金融机构、法院、房管中心、农机局、畜牧服务中心、国土局、林业服务中心、保险公司、派出所等部门配合完成,各相关部门提供本机构对口相关农户信息。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提供的农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相关部门应当遵守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的标准和相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

第十条  信息采集必须由2人(含2人)以上工作人员完成,并在信息采集表采集人员处签名,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负责信息审核、把关。

第三章  信息核实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完成后,须由农户户主本人核实,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交叉复核,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抽查核实。

第四章  信息录入

第十三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后,操作员用户根据“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权限开展数据录入。

第十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的录入分为单户录入和批量录入,单户录入是登录系统直接录入农户信息,批量录入是先将信息集中填报至模板中,然后登录系统导入农户信息。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  操作员用户依据角色权限录入信息,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确保录入信息与采集信息完全一致。

第五章  信息更新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更新。

第十七条  农户基本信息,包括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政开支人员信息、农户房产信息、经营实体信息、创业信息、生产及运输设备信息、荣誉信息、和谐社会项等新增或变更,由本人向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申请,经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审核确认后,交由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进行变更,原则上每年更新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农户其他信息的维护(包括增加、变更等),由相关部门(对口)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六章  信用评级

第十九条  农户信用级别分为AAA+AAAAAA四个信用等级和一个无信用等级。100分以上为AAA+信用户,96-100分为AAA信用户,87-95分为AA信用户,80-86分为A信用户;80分以下或有一票否决项的直接进入无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农户信用评级由系统自动完成,评级结果可作为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的重要参考,也可作为各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村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及以下的,由区政府授予该村“信用村”荣誉称号,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乡镇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及以下的,由区政府授予该乡镇“信用乡镇”荣誉称号,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章  信用信息查询

第二十三条  各信息使用部门,查询农户信用信息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并在授权书中明确使用用途。

第八章  用户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操作员用户。

第二十五条  管理员用户由区人行担任,具体负责地区管理、岗位管理、操作员管理;操作员用户由各相关部门担任,具体负责农户信息的录入、更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负责本级农户基本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更新;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在取得农户书面授权后,查询本级农户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辖内各金融机构用户负责本机构的银行信贷信息、对外担保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在取得农户书面授权后,查询辖内农户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法院、房管局、农机局、国土局、林业局、保险公司、派出所等),负责本部门对口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在取得农户书面授权后,查询辖内农户对口信用信息。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应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更新、查询、使用、安全管理、用户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操作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人行管理员申请变更;区人行管理员在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

第三十一条  区人行应当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系统运行和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系统用户的操作,防范对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二条  区人行应当经常对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首次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纸质档案,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收集、整理、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第三十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变更纸质档案,由各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统一收集整理,次年返回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自变更之日起5年。

第十一章  

第三十五条  对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的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更新、查询、安全管理及档案管理等情况实行年考核制。考核由区人行和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每年一次,考核结果上报区政府,作为区政府对各相关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章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区政府提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政府以文件形式给予通报。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采集、录入、更新农户信用信息的;

(二)未取得农户书面授权查询农户信息的;

(三)将查询结果用于授权书中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操作员私自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农户信用信息的,由区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各相关部门,是区政府金融办、扶贫办、人社局、金融机构、法院、房管中心、农机局、农牧局、国土局、林业局、保险公司、派出所、村(居)委会等相关参与部门。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使用部门,是指区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辖内金融机构以及因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需要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部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安区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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